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以杨灿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为视角 被引量:2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Stealing Online Virtual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ase——Yang Canqiang Illegally Obtaining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Data
中文题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以杨灿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为视角
作者:臧德胜 付想兵
第一作者:臧德胜
机构:[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6
起止页码:69-7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摘要: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