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恢复行为的刑法评价探讨——以我国古代“首露”的规定为视角
The Discussion of Restoration in Criminal Legal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irst Exposure in Ancient China
中文题名:法益恢复行为的刑法评价探讨——以我国古代“首露”的规定为视角
作者:庄绪龙
第一作者:庄绪龙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8
起止页码:56-62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首露;法益可恢复性犯罪;轻刑化与非罪化;刑法评价;
摘要:'首露'规定始于唐律,元明清时期称之为'首服',其本质是一种特殊自首。对'首露'行为作轻刑化、非罪化处理的依据是,行为人犯罪既遂后自动有效控制犯罪结果发生或者对已经被侵害的法益进行有效恢复,法益侵害在实质角度而言并不存在。'首露'规定与自首、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存在较大区别,具有独特的轻刑化、出罪化刑法评价特质。关于'首露'规定的适用范畴,理论上存在财产犯罪与亲告罪的范围限制观点,究其实质是因为没有深入探究'首露'规定的本质。在本质上,'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概念归纳,可以作为'首露'规定轻刑化、非罪化的实质根据。借鉴我国古代的'首露'规定,我国刑法未来可以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持有类犯罪等领域科学运用'首露'规定,以契合刑法轻刑化、非罪化的国际趋势。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