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证监会批准公司吸收合并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The Standing of Shareholders’ Administrative Lawsuit Against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any merger and Acquisition by the CSRC
中文题名:股东对证监会批准公司吸收合并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作者:王振宇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国家法官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46-5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许可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权;诉权;利害关系;
摘要:股东对于证监会就其投资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所作的许可行为,因证监会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要求其考虑股东诉请保护的利益,或者要求证监会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征询或听取股东的意见,故股东与证监会作出的许可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亦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