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
Differences between Zheng and Jin:An Interpretation of Penalty Casting Event in the Lat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中文题名: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
作者:沈玮玮
第一作者:沈玮玮
机构:[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97-10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子产;郑国;晋国;铸刑;制刑;
摘要:因法政沿革和权力变革不同,春秋中晚期郑晋两国铸刑书(鼎)事件并非高度雷同,但可互为解释。对于大国而言,铸刑事件是法制发展的自然结果。对于小国而言,则是改革应变的应急之策。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鲁国孔子反对晋国赵鞅等人,侧重点和立场具有本质不同。出于王权专制集权所需,因耕战而兴起的新阶层逐渐摆脱了大贵族势力,使得官僚制和郡县制广为推行,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文书行政开始盛行。因此,法典的成文化(制刑)作为一种统治计量标准,变得比之前的公开化(铸刑)更为重要。一切向前看,只对现任王权忠诚的制刑开始成为春秋中晚期至战国国家法制发展的潮流。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