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规则——兼释《民法总则》第142条
Methods and Rules of Representation Interpretation——A Discussion of the Article 142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中文题名: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规则——兼释《民法总则》第142条
作者:曹磊
第一作者:曹磊
机构:[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9-85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解释方法;解释规则;
摘要:《民法通则》未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与规则做出规定,这造成法官对意思表示的解释缺乏统一的标准。为改变这一无法可依的局面,《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类型,在解释目标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侧重于对文本表达出来的意思的查明,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则侧重于对表意人内心真实意思的探究。两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在解释目标上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两者在解释规则上的差别,前者采用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后者采用误言无害真意规则。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