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询证函上签了字并不延长诉讼时效
作者:王丽平 姚强
第一作者:王丽平
机构:[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中国人民大学;[4]重庆邮电大学;[5]天津法院案例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组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7-79
中文期刊名:法人
中文关键词:诉讼时效;履行义务;阻却事由;债权人;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询证函;意思表示;油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钻井公司;
摘要:对于企业来说,应收账款如同血液循环,如果运转正常,就可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但一旦出现长期坏账就如同人体产生'血栓',会阻碍'机体'正常生长。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短缺、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在催收账款中很容易出现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