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
作者:胡东海
第一作者:胡东海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37-146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权滥用;效力待定;连带责任;
摘要: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成立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并且被认为是典型的代理权滥用。由于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不同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因此对前者不应适用后者的无效规则。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不应诉诸共同侵权规则。代理法外部的解释方案未关照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体系功能。在技术构成上,仅恶意串通要件就成立代理权滥用,其直接效果为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且同时满足被代理人损害要件,即被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无效而丧失财产或遭受损失,那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此为代理权滥用的间接效果。在解释论上应认为,《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规范前提为,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其规范内容仅包括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