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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     被引量:1

On the Modesty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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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

作者:肖顺武

第一作者:肖顺武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47-158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消费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谦抑性;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寸'或者'限度'之理论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这就是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的现实基础、人性本身复杂性的客观现实及主体间利益均衡的内生性制约。择要而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表现为适用对象的谦抑性、适用范围的谦抑性、法律责任的谦抑性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谦抑性。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本质在于部分平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倾斜、权利倾斜等制度架构的副作用,寻求一种契合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理利益均衡,并适度调节社会大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恰当心理,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帕累托最优。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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