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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新探     被引量:2

The New View on the Scope of Subjects of the System of Discovery in Crimin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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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新探

作者:宋世杰 陈玉敏

第一作者:宋世杰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2

卷号:18

期号:5

起止页码:40-43

中文期刊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主体范围;主审法官;英国;美国;意大利;中国;

摘要:英、美、意、日等国证据开示制度主体基本上都是控辩双方.根据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的移植.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不应限于控、辩双方,还应包括案件的主审法官,形成一种三方四向同时开示结构.主审法官成为证据开示主体,对于维持控、辩、审三方结构的平衡稳定以及主审法官同时接触控、辩双方证据,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均有着重要意义.

分类号:D915[诉讼法]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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