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On the Circumstances Leading to the Invalidity of Judicial Compulsory Auction
中文题名: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作者:卢正敏
第一作者:卢正敏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12-123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强制拍卖;无效拍卖;强制执行;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