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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     被引量:5

Review on Legislation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Intelligent Automobile——Focusing on Instrumental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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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

作者:许中缘

第一作者:许中缘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67-81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法;工具性人格;

摘要: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规定智能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类推适用相关规则也无法解决责任承担主体定位不明的难题。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侵权责任的生成性,智能汽车驾驶者、制造商与开发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传统汽车有所不同。传统汽车工具主义的立法规范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上存在诸多局限。因此,在立法基础上应确立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在立法价值上应当妥善处理安全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对智能汽车的层级划分进行区分,但在规范上应进行统一处理,并区分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在立法框架构建上,应当以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为中心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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