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 被引量:5
Review on Legislation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Intelligent Automobile——Focusing on Instrumental Personality
中文题名: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
作者:许中缘
第一作者:许中缘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67-81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法;工具性人格;
摘要: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规定智能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类推适用相关规则也无法解决责任承担主体定位不明的难题。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侵权责任的生成性,智能汽车驾驶者、制造商与开发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传统汽车有所不同。传统汽车工具主义的立法规范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上存在诸多局限。因此,在立法基础上应确立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在立法价值上应当妥善处理安全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对智能汽车的层级划分进行区分,但在规范上应进行统一处理,并区分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在立法框架构建上,应当以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为中心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