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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跳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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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恶意跳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徐松林

第一作者:徐松林

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6-128

中文期刊名:法治论坛

中文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罪;犯罪构成;用刑罚;危险物质;间接故意;

摘要:<正>我认为,"恶意跳桥"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一、"恶意跳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按《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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