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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区分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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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区分适用

作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问题研究课题组 周舒 唐祝亮 代海燕 裴衍利 周长青 佘发勤 陈义华 刘芳

第一作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问题研究课题组

机构:[1]不详;[2]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3]广东省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7

起止页码:14-18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旬刊

中文关键词:诉前程序;行政不作为;区分适用;裁量适用;

摘要:我国正式施行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继承了试点期间的诉前程序。这一制度在试行期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自身权力行使的审慎态度,但行政诉讼法对此完全予以简称则是不妥当的。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强制适用诉前程序,是对诉讼成本的误读,是对试点数据的错误解读,也体现了传统上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弱化。一律强制适用诉前程序在方法论上犯了独断论的错误,实际上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其具体情形,区分适用诉前程序:对于一般的行政不作为和特殊的作为案件适用强制的诉前程序,而对于特殊的不作为案件和一般性的作为案件,则应当给与检察机关以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是否适用诉前程序。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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