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知情权”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建构: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bjective Systems for the Subjective "Right to Know":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ion of Regulation on the Disclosure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中文题名:面向“知情权”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建构: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
作者:蒋红珍
第一作者:蒋红珍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41-54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
摘要: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