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
Primitive Types and Rules of Adjudication of “Without Stipulation in Explicit Terms”
中文题名:“法无明文规定”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
作者:庄绪龙
第一作者:庄绪龙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32-45
中文期刊名: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
中文关键词:法无明文规定;司法不得拒绝裁判;私法自治;权利补足;法益衡量;
摘要:法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等特性,决定了“法无明文规定”是成文法国家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公力救济的程序正当性、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实质正义实现等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即便面临“法无明文规定”困境,也不得对抗“司法不能拒绝裁判”的基本原理。经由司法实例分析,“法无明文规定”现象存在功能型、授权型和目的型的类型区分。经由不完全归纳,“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规则、私法自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规则、义务附加的权利补足规则以及法益衡量规则,可以为司法机关面临“法无明文规定”困境时提供科学的裁判指引。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