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402 of Contract Law( Unnamed Principal Agency)
中文题名:《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
作者:胡东海
第一作者:胡东海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176-1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隐名代理;代理归属效果;代理公开原则;以受托人名义;第三人知道;
摘要:在我国实在法中,依效果标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者为直接代理;依名义标准,直接代理再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者为显名代理,以代理人名义者为隐名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法官在个案中应严格认定隐名代理的各项要件。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具体的被代理人。如果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行纪关系、交易情况等,合同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则排除成立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直接约束效果就是代理归属效果。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