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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     被引量:1

Legislative Expression for Accessio into Civil Code:Review of Article 117 of the Real Right Section of Civil Code(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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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

作者:单平基

第一作者:单平基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6

年份:2019

卷号:41

期号:6

起止页码:118-132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添附;添附物归属;第三人效力;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确立的添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则值得检省;“依照法律规定”,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未区分添附的不同类型,且欠缺正当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权属的首要原则,而应认定为对添附物权属再变动的合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基于附合、混合、加工等不同添附形式,应分别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界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善意、恶意应予区分,过错将影响添附物的归属,而善意、恶意则否。应赋予丧失动产所有权以及付出劳力者以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完善添附引发的第三人效力规则。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7】;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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