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2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中文题名: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作者:易玲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9
卷号:43
期号:6
起止页码:69-73
中文期刊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视为作者”模式;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分类号:DF523.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