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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美国信息隐私权客体之革新——以宪法判例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2

Innovation of the Object of Information Privacy in America in the Era of Big Data--Take the Constitutional Legal Precedent as the Object of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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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大数据时代美国信息隐私权客体之革新——以宪法判例为考察对象

作者:项焱 陈曦

第一作者:项焱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9

卷号:37

期号:11

起止页码:49-6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大数据;信息隐私权;个人数据;宪法判例;主客观评判标准;

摘要: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一直都是共同成长的,社会转型与情势变迁,则会使法律面临十分尖锐的挑战。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惊艳亮相之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在探寻数据与信息隐私权的宪法关系。2018年,Carpenter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极大地拓宽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信息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以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标准确立了数据作为信息隐私权客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为其(信息隐私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我国目前并未引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概念,亦没有建构起美国式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体系。因此,如何在理论上把握信息隐私权客体的革新,以及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已然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

分类号:DF2[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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