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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     被引量:4

"Works" in the Sense of Copyright Law--Take AI Products as a Starting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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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求索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原创性;二元结构;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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