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权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Right of the Local Organization of State Power
中文题名:再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权
作者:饶龙飞
第一作者:饶龙飞
机构:[1]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126-137
中文期刊名:湖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
摘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其有权改变、撤销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但这并不代表其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最高性、"全体人民"性决定了宪法监督权及其必然包含的宪法解释权具有最高性、排他性,在我国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合宪性审查中至少可以做出遵守宪法、积极纠正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适时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或建议等三大贡献。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