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
Comment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Protection about the Program of Sports Event——on Beijing Sina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Co.,Ltd.v.Beijing Tianying Kyushu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中文题名: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
作者:杨幸芳
第一作者:杨幸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70-81
中文期刊名:电子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独创性;可固定性;
摘要: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不断攀升,赛事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同时,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侵权也越发严重,主要表现为侵权方式多样、规制难度加大,亟待提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规制能力。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一致认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争论于作品与制品之间,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规制与保护的具体方式仍众说纷纭。本论文在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可固定性等基本属性基础上,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表达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类型的作品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产业利益需求。未来立法,确立“视听作品”的概念,更能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