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或裁或审”条款的反思与突破--兼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lecting Arbitration Orlitigation”Clause--Comments on Article 7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rbitration Law
中文题名:我国“或裁或审”条款的反思与突破--兼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
作者:杜涛 张炳南
第一作者:杜涛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20
卷号:18
期号:1
起止页码:35-44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仲裁协议;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平行诉讼;
摘要: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分类号:DF97[国际私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