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告人供述”案件司法证明的谬误与厘清
Fallacy and Clarification of Judicial Proof in the Case of“Only the Defendant s Confession”
中文题名:“只有被告人供述”案件司法证明的谬误与厘清
作者:储陈城 刘睿
第一作者:储陈城
机构:[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年份:2020
卷号:18
期号:1
起止页码:45-56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被告人供述;印证;口供补强规则;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分类号:DF793[刑事侦查学(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