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作者:吴华
第一作者:吴华
机构:[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2]中国政法大学;[3]日本东京大学
年份:2020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82-84
中文期刊名:中国招标
中文关键词:行政处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项目;站得住脚;民事责任;财政部门;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法》;
摘要:问题来源某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声明,表明自己无法签订合同,决定弃标。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中标供应商予以行政处罚,持该观点为多数人,且不少财政部门针对这种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民事责任,而中标供应商不应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更站得住脚呢?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