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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Donee’s Ingratitude in the Gift Contract: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First Subparagraph of Paragraph 1 in the Article 663 of Civil Code(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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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

作者:尹志强 马俊骥

第一作者:尹志强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20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23-234

中文期刊名:广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赠与合同;受赠人;撤销;忘恩负义;严重侵害;规范分析;

摘要:《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属于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形之一,该项规定源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且未作实质改变。对于何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模糊性。对此,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进行合理解释。构成"严重侵害",受赠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无需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侵权行为亦可构成"严重侵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价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另外,"严重侵害"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特定情形下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亦可引发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且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与赠与人具有密切感情关系之人亦应包括在内。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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