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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解析为中心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n Unfair Competition——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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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解析为中心

作者:辛杨 范凯文

第一作者:辛杨

机构:[1]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年份:2020

卷号:32

期号:3

起止页码:37-48

中文期刊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违反本法规定;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并未作实质性的改变。对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一般条款从主体、行为和后果三个方面加以认定。主体是经营者,只要市场主体提供了商品或参与市场竞争即可认定为经营者;行为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其中“违反本法规定”当指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内容;后果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必备的后果要件。为了及时界定层出不穷的市场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对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政机关没有认定权的情形下,赋予其诉权将有效实现正当化的责任。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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