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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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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作者:朱敏明 李跃华

第一作者:朱敏明

机构:[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20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7-2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诉机关;行政处罚;犯罪所得;组织卖淫;违法所得;刑事判决;追缴;滨江区;

摘要:【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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