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侵权与救济
作者:汪青松
第一作者:汪青松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年份:2020
卷号:41
期号:4
起止页码:82-88
中文期刊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公司决议;内容性瑕疵;程序性瑕疵;侵权性瑕疵;救济;
摘要: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分类号:DF411.91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