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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Analysis of the“Judgement”of the Accident in Montreal Convention in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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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作者:宋刚 耿绍杰

第一作者:宋刚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年份:2020

卷号:22

期号:2

起止页码:73-77

中文期刊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航空运输固有风险;

摘要: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承运人需要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约并没有给"事故"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而是将其转交给各国法院予以判定,这就导致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而对这个术语的判定十分重要,这涉及到旅客是否能够依公约得到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事故的判定主要有"事故构成三要件说"和"事故构成两要件说",虽然后者较前者更容易将某一事件判定为"事故"使旅客得到赔偿,但是现阶段"事故"的判定应采用将航空运输固有风险进行扩大解释的"事故构成三要件说"。

分类号:D993.4[领空、航空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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