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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On the Legislative Approval System of City Divided into Distr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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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作者:严海良

第一作者:严海良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年份:2020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25-132

中文期刊名:学海

中文关键词:批准制度;地方立法自主性;备案审查制度;

摘要: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源于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尽管2018年修宪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仍然保留了须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具有争议的规定。对批准制度的批评在于,它不仅抑制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自主权,而且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各类地方立法权中,没有平等对待该权力。从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来看,该批准制度也难以避免必要性的质疑。基于此,随着事后监督体系的完善,废除该制度应是必然的选择。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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