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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The position of the expert and his opinion in the German civil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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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作者:[德]彼得·哥特瓦尔德[1] 曹志勋(译)

第一作者:彼得·哥特瓦尔德

机构:[1]德国雷根斯堡大学;[2]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0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218-226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证人证言;案件事实;法院裁判;信息技术领域;鉴定意见;鉴定人;义务违反;与有过失;

摘要:(一)知识的查明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应当为法官调查其所欠缺的知识,以便法官在涉争案件中能够正确地作出裁判。在通常情况下,基于书证、勘验和证人证言,案件事实能够被充分地查明,或者当事人对其根本并无争议。但是,仍然有必要获取特别的专业知识,以便认定比如被告基于过失的义务违反或者原告的与有过失。鉴定人的任务是,为法院提供调查所必需的经验知识,因为随后作出的法院裁判将以这些知识为基础。最终,鉴定人将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负。1如果法院(至少是其中的一名法官)已经具有了相应的专门知识,那么委任鉴定人就没有必要。至于法院是如何获取相关知识,比如是通过专业资料还是正在办理的类似案件,则并不重要。2但是,法院不应该高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因此,法院在存疑时仍然应当委任鉴定人。民事案件中鉴定事项的核心问题,通常包括建设工程争议、交通事故争议、各种形式的瑕疵给付、医师责任诉讼、信息技术领域,以及不动产和农业经营的价值评估。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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