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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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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作者:郭修江 张巧云

第一作者:郭修江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0

期号:11

起止页码:96-9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查明事实;证据充分;民事争议;民事纠纷;司法裁判权;自然资源;

摘要:【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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