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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    

Comments on Article 113 Paragraph 1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Scope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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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

作者:姚明斌

第一作者:姚明斌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20

期号:3

起止页码:171-1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履行利益;事实因果关系;可预见性;

摘要:《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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