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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停工期的法律性质认定与待遇给付    

On the Affirming of the Legal Nature and the Payment of treatment During Downtime Under the 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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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疫情下停工期的法律性质认定与待遇给付

作者:周湖勇

第一作者:周湖勇

机构:[1]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20

期号:3

起止页码:50-56

中文期刊名:工会理论研究

中文关键词:新冠疫情;非常态;停工期;待遇给付;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家卫健委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停工停产,并延迟复工。对此,应当对停工期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这是给付劳动者相关待遇的基本前提。从法理而言,停工期既不是休息日,也不是节假日,而是非常态下的特殊停工期。应通过完善非常态下的劳动法制,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相应待遇,保障疫情下劳动者的生活救济权。同时,国家应担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减轻成本,企业也应采取多种方式降低成本,并与职工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分类号:D922.515[劳动报酬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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