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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类型化构造——基于民法典的内外在体系    

On the Typo-Construction of Tort Capacity of Min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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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类型化构造——基于民法典的内外在体系

作者:席志国

第一作者:席志国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20

期号:3

起止页码:54-62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法律体系;过错原则;

摘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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