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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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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作者:李梁

第一作者:李梁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期号:4

起止页码:124-125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中文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危害结果;司法证明;司法实际;行为犯;既遂形态;刑法评价;有害食品;

摘要: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了广泛关注。持主流观点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主流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没有蕴含危害结果,所以无需对危害结果作出刑法评价,进而无需司法机关对危害结果作出司法证明,但这不符合司法实际。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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