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
Legal Precedent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1912-1949):Evolving Forms and Functions
中文题名: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
作者:张生
第一作者:张生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年份:2019
期号:7
起止页码:83-90
中文期刊名: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体系;判例;判例要旨;形式;功能;
摘要:民国时期为建构稳定而开放的民法体系,最高审判机关所创制的民事判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大理院从发布判例全文汇编,到编辑和发布判例要旨,再到判例要旨的独立汇编;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判例整合了制定法、习惯、条理等既有法律渊源,在功能上发挥了规范选择与体系建构的作用,为民法体系提供了稳定性。民法典颁行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严格遵循制定法效力优先原则,采取了判例要旨附属于制定法的汇编形式,在功能上是制定法的解释和补充,判例为民法体系提供了扩展性规范。以民法典颁行为界分,民事判例在形式和功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功能始终服从于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的需要。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