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附加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因主险中的履行而免除——以渔业互助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证研究为例
作者:李志宏 高赟 李伟
第一作者:李志宏
机构:[1]辽宁省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2]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3]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38-40
中文期刊名:中国水产
中文关键词:立法精神;《保险法》;保险理赔;商业保险;人身保险;免责条款;主险;附加保险;
摘要: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险究其性质、内容、法律适用,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但二者均是在诚实信用的立法精神下进行调整与规制,对于《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标准、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同样适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保险中,而且在既有主险又有附加险的保险中,对主险和附加险应分别、同等地进行明确说明,不能因主险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而免除对附加险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影响保险理赔。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