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权利质物的同意权
On the Pledgee's Right of Consent to the Pledgor's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 of Right
中文题名:论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权利质物的同意权
作者:李莉
第一作者:李莉
机构:[1]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年份:2020
期号:4
起止页码:93-105
中文期刊名:学术交流
中文关键词:同意权;追及力;控制权;知情权;交换价值;
摘要:依照《物权法》,出质人转让质物的合同效力与质权人同意权之间关系不清,这源于质权人同意权缺乏权利基础,没有救济措施。质言之,质权人同意权并非传统民法同意权,而且质权人同意权有偏离"支配交换价值"轨道的嫌疑,不符合比较动产担保法的普遍做法,不能有效降低质权人获偿落空风险。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删除《物权法》第226-228条中的质权人同意权,同时,赋予质权人出质通知权,扩大提存请求权相对人范围,特定条件下在转让价金上成立法定债权质权,以确保原同意权中的知情权能和控制权能。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