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商事主体停业登记问题研究
作者:陈敦
第一作者:陈敦
机构:[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文关键词:商事主体;停业登记;休眠公司;营业登记;主体登记;
摘要:商事主体停业登记属于营业登记而非主体登记,经登记后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在商事登记制度中引入停业登记具有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回应商事营业自由、理清登记管理依据、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等制度价值。商事主体申请停业登记之前,应当提交报备文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停业期间的设置,应以实现停业登记制度目的为必要。停业期间,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及相关义务是否豁免,应依商事主体类型不同而专门规定。停业登记不影响商事主体交易行为的效力,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规定,但可产生违反营业管理法规的责任。商事主体登记法应单独规定停业登记及其规则与效力。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