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Affirmation of Crime of Jeopardiz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
中文题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吴小军 万兵 董杰
第一作者:吴小军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年份:2020
期号:17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证据;公共交通工具;司法认定;无症状感染;病原携带者;
摘要:【裁判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