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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Affirmation of Crime of Jeopardiz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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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吴小军 万兵 董杰

第一作者:吴小军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年份:2020

期号:17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证据;公共交通工具;司法认定;无症状感染;病原携带者;

摘要:【裁判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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