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市县政府征拆补偿职责不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和强制而免除
第一作者:刘雅玲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0
期号:17
起止页码:93-9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土地管理部门;义务主体;行政赔偿责任;集体土地征收;强制行为;补偿安置;基层单位;民事主体;
摘要:【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其将具体补偿工作交由其他行政主体乃至民事主体实施,一般应视为委托,并不免除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基于其自主意识实施的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在相关赔偿责任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能否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补偿义务;反之,即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完补偿义务后,亦不必然完全免除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行政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