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强奸罪之性行为的再讨论——从罗某某使用假阳具插入被害人性器官案谈起
Review of Sexual Behavior in Rap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A Case Study of Luo Inserting Dildo into the Victim’s Vagina
中文题名:法教义学视角下强奸罪之性行为的再讨论——从罗某某使用假阳具插入被害人性器官案谈起
作者:马路瑶
第一作者:马路瑶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年份:2020
期号:5
起止页码:91-F0003
中文期刊名: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强奸罪;性行为;精神伤害;身体伤害;
摘要:以身体其他部位或者器物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应当被解释为强奸罪中的性行为。首先,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女性的消极的性自由。该行为与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相比,对于女性摆脱发生性行为自由的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其次,性行为与生殖的相对分离,为不可能导致怀孕和生育后果的该行为被解释为性行为提供了前提。再次,从被害人视角出发,该行为与男性生殖器插入其性器官相比,在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层面均具有同质性。最后,从行为人视角出发,该行为与男性生殖器插入其性器官相比,在诱发外因、满足行为人内心需求和性质认知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将该行为解释为强奸罪中的性行为在法教义学框架内具有合理性,并非司法者对立法者职权的僭越。
分类号:D922.7[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