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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构建    

Selec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Treatment Method of Creditor’s Rights Undeclared on Time in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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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构建

作者:张善斌 翟宇翔

第一作者:张善斌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年份:2020

卷号:35

期号:4

起止页码:31-39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申报;补充申报;

摘要:《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规定存在缺陷,通过解释已无法解决,必须修改。相较于申报顺延制度,补充申报制度更为合适,但需对其进行完善。在构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时,既要重视破产法对效率的追求,也要兼顾重整程序对企业再生的偏重。应明确无论原因为何,均允许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但应根据逾期的原因确定相应费用的负担。同时,补充申报应在重整计划草案报送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否则将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债权人因此所受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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