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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Interpretation Plan of Negotiorum Gestio Rule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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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作者:金可可

第一作者:金可可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20

期号:8

起止页码:37-57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适法管理;不适法管理;不法管理;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追认;

摘要: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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