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之赔偿责任
作者:李志刚 李靖 王志诚 叶林 李荐 张巍 朱晓喆 陈醇 纪海龙 田朗亮 王建文 李宇 李建伟 傅穹 黄辉 谢澍 蒋大兴 朱虎 贺剑 熊丙万 王长军
第一作者:李志刚
机构:[1]长春理工大学;[2]台湾地区中正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5]新加坡管理大学;[6]上海财经大学;[7]浙江师范大学;[8]华东师范大学;[9]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中国政法大学;[11]吉林大学;[12]香港中文大学;[1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4]北京大学;[15]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年份:2020
期号:19
起止页码:103-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担保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举证证明;担保法;合同无效;民事责任;变造;法定代表人;
摘要:李志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涵和效力的发展与拓展,在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将产生一系列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案件。对于担保无效的责任问题,《纪要》第20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法律规定要有决议,债权人接受无决议的担保,过错在债权人,此时公司无过错,应当无责任;观点二:公司有选任责任,选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不当,才导致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越权代表,签字并盖公司印章,故公司应当承担不超过1/2的补充赔偿责任。请问您怎么看?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