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
On the Basic Problems of Reducing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inors
中文题名: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王登辉
第一作者:王登辉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401120
年份:2020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74-89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是立法层面的一个问题,关系到规范性评价和刑罚作用等方面,虽有较强的综合性但不复杂。只要承认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承认被害人比加害人更值得保护,承认当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低于1979年已满14周岁的人,就会发现一味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显得偏执。对因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无效、收容教养适用太少、工读学校日渐式微,现有的处理机制聊胜于无,呼唤着立法的变革。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观点颇有市场,却不符合当前的我国国情,并不可取。若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行负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有利于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可以有力地威慑相关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被害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整体福利,符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这是修正法的滞后性的现实需要,符合且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类号:DF611[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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