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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治理早期化的刑法边界    

Criminal law boundary of the early treatment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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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治理早期化的刑法边界

作者:褚雨 李梁

第一作者:褚雨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20

卷号:37

期号:4

起止页码:111-118

中文期刊名: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治理早期化;刑法边界;

摘要: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治理早期化趋势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强。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一方面得益于环境刑法法益论的变迁,另一方面也是风险社会的侧影。犯罪圈的扩张有其合理之处,但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刑法应明确其边界。通过对立法修改后的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司法解释在本罪适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其继续扩张,不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罪范围。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入罪边界应由刑法本身确定,兼之以司法解释作为补充。因此,应完善立法、加强刑法与相关行政法之衔接,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下坚守刑法的边界与底线。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化学文摘(网络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数学文摘;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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