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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投资仲裁中国家请求的适用空间    

Applicable Range for State Claim in 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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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ICSID投资仲裁中国家请求的适用空间

作者:孙法柏 管仁玉

第一作者:孙法柏

机构:[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年份:2020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39-47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ICSID;投资仲裁;国家请求;适用空间;

摘要:回顾ICSID投资仲裁实践,几乎所有投资仲裁案件均由投资者提起,鲜见国家针对投资者提请的仲裁。适用国家请求解决投资争端,是去政治化的和平争端解决方式,符合国际合作的现代国际法精神。国家请求的适用具有《ICSID公约》依据。然而,传统上因双边投资条约(BIT)及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强保护,主权国家自身因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处理争端,致使国家请求并未常态化适用。基于国际投资法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同意及对东道国的义务构成国家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未来国家请求具有可适用空间。

分类号:D996.4[国际投资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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